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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空气污染预防和控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水污染和控制法”之后,该法律为拒绝接受检查的企业增加了罚款条款,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很难适用此类条款适用于执法。我们现在正在根据实际执法经验与您沟通,希望提高我们对法律和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刑罚法》第37条,“第37条行政机构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有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并且应向当事方或相关人员提供文件。当事方或相关人员应进行录音或进行录音时,应进行录音或询问。采样和收集证据;如果将来可能会丢失或难以在行政机构的批准下进行注册,并在此期间及时做出及时的决定。并遵守法定程序,当事方或所讯问的人有义务“如实回答问题,并在不提出逃避要求的情况下协助调查或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安全惩罚法”清楚地规定了妨碍调查的法律后果。 《法律》第50条规定:“如果国家机构人员根据法律妨碍其职责的履行,则应受到警告或罚款小于200元的罚款,如果情况很严重,则应被拘留不少于5天,不超过10天,并且可能会被罚款不超过500 yuan。”
在《环境法》系统中,《大气法》第29条和《防水预防和控制法》第30条规定企业或个人和其他检查人员有义务真实地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的信息。 《大气法》第98条和《防水预防和控制法》第81条规定了未能履行其义务的法律责任。其他类似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生产和运营法”第63条规定:“生产和运营单位应与负责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人员合作(以下称为生产和运营人员)履行其监督和检查职责,并不应遵守法律,不得拒绝或妨碍他们。”第105条规定:“违反了该法律,生产和运营部门的规定,拒绝或妨碍部门负责安全监督和管理负责安全监督和法律管理部门的部门,以根据法律实施监督和检查。”如果该人拒绝纠正问题,则他的罚款不少于20,000元人民币,不超过200,000元人民币;直接负责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人的罚款不少于10,000元人民币,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构成犯罪的人应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33条规定,如果该人拒绝阻碍并干扰食品安全监督和检查,事故调查和处理,风险监控和评估,则该命令应下令暂停生产和业务,并且应罚款不少于RMB 2,000,并且如果情况不得超过50,000 rmb 50,000,并且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同时,在税法,药物管理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中也发现了类似的条款,这表明“拒绝监督和检查”的行为在行政执法惯例中广泛存在,但是对于这种行为的定义和行为没有任何有效的行为的行为,尚无明确的标准,这是行为和执行执法人员的有效行为。
一般来说,在实际执法中,可以清楚地证实的客观情况为检查包括以下类别:
首先,我们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根据法律进行干预;
其次,根据法律监督和检查人员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将不合作,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或故意延迟交货时间;
第三是避免根据法律监督和监督人员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拒绝接受行政机构根据法律进行的调查和调查;
第五,采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或收集人群来干预执法人员,以行使监督和检查权力,根据法律。
除了这五种类型的行为外,很难延迟环境执法人员进入上述情况之一。在执法期间,我遇到很多次,要求公司安全人员等待公司的管理人员明确许可,然后以稳定性维护,生产安全,食品卫生等为由进入公司的工厂区域。生产或污染控制设施的工作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发现很难定义故意延迟与拒绝检查之间的关系。环境监督的客观主题主要是对企业的环境违规行为,不仅包括过度排放的非法结果,还包括污染控制设施和其他行为的非法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包括许多可以随时改变工作条件的设施和设备。主管进入该站点的时间将直接影响企业污染物控制设施的操作的确定。在当前的法律和实施规则中未确定这种情况。
如果是“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十大案件(第二批),由最高人民法院(Qingdao)Steel Processing Co. On October 15, 2014, when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from Qingda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of Shandong Provinc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uni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conducted on-site inspection of Putien (Qingdao) Steel Processing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utien Company), the company's security guard was turned away on the grounds that it had not been agreed by the company's head.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现场检查记录,并向Puzhi公司发表了“协助对环境违法的调查”,要求他们协助他们进行调查。之后,市政环境保护局做出了“决定纠正非法行为的决定”,并在接受Puzhi Company提交的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的“主动合作和检查”的“纠正措施”之后,它做出了行政罚款,使该公司确定了第27条的“水面污染和控制法律”,并确定了一项否定的法律。 Puzhi Company拒绝起诉法院,并要求撤销上述罚款决定。结果:青岛市的西南地区人民法院首先认为,根据“防水预防和控制法”第70条,如果拒绝对环境保护部的监督和检查,或者在监督和检查期间实施欺诈行为,环境保护部门有权纠正该问题,并没有比这是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原告Puzhi公司的保安人员阻碍了被告市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无法尽快进入工厂进行检查,理由是他必须获得该公司的负责人的同意,这构成拒绝检查执法人员,并违反上述规定,并违反了上述规定。但是,鉴于原告随后积极纠正此事并提出了符合轻微标准的纠正措施,因此被告对他罚款10,000元并非不当,因此拒绝了判决。在宣布第一案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根据此案,如果环境主管以“等待企业管理的明确许可或等待管理人员来陪同他们的理由,则可以提出案件。但是,中国属于大陆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国家,不采用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因此此案仅在执法方面具有参考价值,不能用作先例。在现场检查期间,检查员必须填写证据,并进行多次调查和询问记录,这些记录可以互相验证。此外,在拒绝接受检查的情况下,当事方拒绝签署成绩单更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应优先考虑确保视频或记录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在视频中,执法人员应介绍执法证书的视频内容,并让企业工作人员指示其身份以澄清惩罚对象。记录是在现场制作的,社区和乡村委员会的第三方工作人员见证了情况,解释了情况,并签署并确认了笔录。